急性酒中毒癥狀診斷
一、癥狀
1.單純性醉酒(simple drunkenness) 單純性醉酒又稱普通醉酒狀態(tài),
是一次過量飲酒出現的急性中毒狀態(tài)。絕大多數醉酒狀態(tài)屬此種情況,為正常反應,有共同的臨床特征,是酒精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tǒng)所致,癥狀與血酒精含量和代謝速度密切相關。一般來說,根據其表現可分為兩期,即興奮期和抑制期。在急性中毒后尚可有較長時間的不適,稱為延續(xù)效應。
(1)興奮期:患者精神興奮、面色發(fā)紅、自感舒適、愛交際、說話滔滔不絕。且情感不穩(wěn)定,或喜或怒、或悲或憂,有時產生敵對或攻擊情緒。或出現行為異常,如原有的性格改變、判斷力受損,以致自信能力增強。此期血酒精濃度一般在500~1000mg/L。若患者出現動作笨拙,不能保持身體平衡,步態(tài)蹣跚,言語含糊,語無倫次,并可伴有眼球震顫,復視,視物模糊及惡心、嘔吐等。此時血酒精濃度一般在1500~2000mg/L,若開車極可能發(fā)生危險。
(2)抑制期:當飲酒量再增加,血酒精濃度達到2500~4000mg/L,患者即刻進入抑制期。臨床特征是轉入昏睡,面色蒼白、皮膚濕冷、口唇微紫;瞳孔散大或正常、呼吸緩慢有鼾聲、脈搏快速;可呈木僵和昏迷狀態(tài)。若延髓中樞受抑制可致呼吸麻痹而死亡。
酒精中毒的癥狀是酒精對大腦和脊髓的抑制性作用的結果。就這方面而言,酒精對神經細胞的作用方式與全身性麻醉相近似,但又與后者不同。酒精產生麻醉的量和造成的呼吸抑制的危險劑量范圍比較窄,容易出現呼吸抑制,從而增加了酒精中毒急癥成分。應注意巴比妥類和其他鎮(zhèn)靜催眠藥可加強酒精的抑制作用。
(3)延續(xù)效應:乙醇對腦和胃有強烈的毒性,而醛類化合物的毒性作用更強。一次醉酒之后有較長時間的頭痛、頭暈、失眠、震顫、胃部不適和惡心。有時表現有精神遲鈍和輕度共濟失調。這些癥狀一般短暫,嚴重者可持久存在。
2.復雜性醉酒(complex drunkenness) 通常在腦器質性損害或嚴重腦功能障礙的基礎上發(fā)生,
由于對酒精耐受下降出現急性酒中毒反應,飲酒量一般不大,但意識障礙明顯,病程短暫,常遺忘發(fā)病情況。復雜性醉酒是介于單純性醉酒與病理性醉酒之間的中間狀態(tài),與單純性醉酒相比是“量的異?!?。復雜性醉酒的全過程較單純性醉酒激烈,患者多有飲酒史或單純性醉酒史,一般均有腦器質性疾病史,或患影響酒精代謝的軀體疾病如癲癇、腦血管病、顱腦外傷、腦炎和肝病等。
(1)發(fā)生復雜性醉酒的飲酒量超過已往醉酒量,隨飲酒量逐漸增多,意識障礙迅速加深,急速出現強烈的精神運動性興奮,持續(xù)時間較長。麻痹期延長,正常禮儀紊亂,不像單純性醉酒可“保持自我”。與單純性醉酒的區(qū)別是癥狀強烈、時間持久、禮儀喪失,與平時的性格或行為判若兩人,對環(huán)境保持粗略定向力,多保持概括記憶。
(2)復雜性醉酒興奮與單純性醉酒欣快性精神運動興奮不同,是在不愉快情緒背景上出現的嚴重運動性興奮,易激惹和沖動,多見激惹性報復行為。患者處于較深的意識混亂狀態(tài)和強烈的運動性興奮,可有妄想而傷人,攻擊和破壞行為多見,偶見無目的重復或刻板動作。嚴重麻痹期出現口齒不清,步態(tài)蹣跚,可因環(huán)境刺激再興奮,與單純性醉酒進入麻痹期后興奮即刻消失有明顯區(qū)別。也可見極端抑郁狀態(tài),頻繁出現號啕大哭或激烈的絕望暴怒發(fā)作,自責自罪,易有自殺行為,但與單純性醉酒的醉前準備自殺不同。發(fā)作常持續(xù)數小時,醒來后病人對經過部分或全部遺忘。
3.病理性醉酒(pathological drunkenness) 病理性醉酒主要發(fā)生于極少數酒精耐受性很低的人,
與普通醉酒相比是“質的異?!?。多數患者以往從不飲酒,飲少量酒就感到極不舒服,但從無醉酒史。
病理性醉酒是酒精引起的特異質過敏反應,往往在少量飲酒后,即表現出亢奮而非鎮(zhèn)靜作用。常突然出現意識障礙、極度興奮、攻擊和危害行為等,被害妄想也較常見。發(fā)作一般持續(xù)數小時或1天,在深睡后結束發(fā)作,醒后對發(fā)作經過完全不能回憶。故也稱為“急性酒精性妄想狀態(tài)綜合征”。也有報道認為,稱之為“非典型或特異性反應性酒精中毒”更為合適。不管怎樣,病理性醉酒的術語仍然廣泛應用。
(1)病理性醉酒是小量飲酒引起的精神病性發(fā)作,
大多數人飲用此量不會發(fā)生中毒反應,病人對酒精耐受性極低,過度疲勞或長期嚴重失眠可促使病理性醉酒的發(fā)生。
(2)與單純性醉酒不同,
患者無言語增多、欣快及明顯中毒性神經系統(tǒng)癥狀?;颊弑憩F為飲酒后急驟出現環(huán)境意識障礙及自我意識障礙,多伴片斷恐怖性幻覺和被害妄想,表現為高度興奮、極度緊張驚恐,患者在幻覺及妄想支配下常突然出現攻擊性暴力行為,如毀物、自傷或攻擊他人等。醉酒狀態(tài)一般持續(xù)數分鐘、數小時以至一整天,隨病人進入酣睡狀態(tài)結束發(fā)作,清醒后病人對發(fā)作過程不能回憶。
(3)病理性醉酒的常見類型為朦朧型和譫妄型。
?、匐鼥V型:意識范圍顯著縮小和狹窄,伴意識清晰度降低,自我意識幾乎完全消失,但內在精神活動存在某些聯系,對外部刺激可有部分感知和反應,內在行為協(xié)調性存在,如簡單寒暄、通過障礙物等;較嚴重的意識和定向力障礙,可伴妄想、幻覺等體驗,常有焦慮不安和抑郁,運動性興奮帶有激惹緊張性,無目的攻擊而不可理解;多出現完全性遺忘或島性記憶,瞳孔光反射遲鈍或消失、腱反射減低或消失等。輕度的患者表現為飲一定量的酒后,重復地表現一些粗俗的社會行為。
?、谧d妄型:病人表現為震顫、譫妄,內在精神活動完全崩潰,喪失關聯性,出現強烈而雜亂無章的運動性興奮,事后完全遺忘。
4.酒精性一過性記憶力缺失
指醉酒后一段時間內雖然患者神志清楚,行為表現、邏輯思維正常,但醒酒后對這一段時間的經歷無記憶力。幾項觀察表明,僅有短期(貯存)記憶受損,而即時和長期記憶無障礙,這些特征與短暫性記憶力缺失有相似之處。
這種記憶力缺失的本質和意義不清。有些精神病學者否認記憶喪失的情況,認為這種一過性記憶缺失是一種“詐病”形式;另一些則認為,這是為防止對痛苦性記憶力有意識的感知的一種抑制狀態(tài)。以上觀察點純粹是推測性。普遍認為一過性記憶力缺失的出現,是酒精依賴產生的早期和重要提示。一過性記憶缺失可出現在酒精中毒過程中的任何時候,甚至可出現在第一次飲酒時,因此可發(fā)生于非酗酒者。
5.其他醇類急性中毒
較乙醇相對罕見。戊醇(揮發(fā)油)和異戊醇是工業(yè)用溶劑,用于生產清漆、亮漆以及藥物生產;另外,異戊醇還用作清洗酒精,攝入或吸入這些物質可造成中毒。其作用與乙醇相似但中毒性更大。
(1)甲醇(木醇):
甲醇氧化成為甲醛和甲酸的過程比較緩慢,因此中毒的征象常在數小時后甚至1天或更長后出現。大部分毒性作用與乙醇相同,但嚴重的甲醇中毒可造成嚴重的酸中毒,破壞視網膜神經節(jié)細胞,引起盲點和不同程度的失明,非反應性瞳孔擴大和視網膜水腫,雙側豆狀核變性,CT掃描可顯示變性。存活者可遺留失明和帕金森綜合征。治療最重要的措施是靜脈給予大量碳酸氫鈉。因甲醇氧化率較慢透析有輔助作用。
(2)乙烯甘露醇:
一種脂肪醇,是正常的工業(yè)用溶劑,是抗凍劑的主要成分,后者可被酗酒者飲用,造成嚴重的后果。開始患者僅表現為醉酒狀,隨后很快出現嚴重的意識混亂、驚厥和昏迷。其他嚴重特征有酸中毒和腦脊液淋巴細胞增高。代謝性酸中毒是由于乙烯甘露醇在乙醇脫氫酶的作用下轉化為羥基乙酰所致。引起腎臟中毒的原因不清,可能是由于從羥乙酸鹽形成苯酸鹽的過程中,苯酸鹽結晶沉淀的結果。尿中和有時腦脊液中出現苯酸鹽結晶,可幫助診斷。乙烯甘露醇中毒的治療包括血液透析、靜脈注射碳酸氫鈉和乙醇,后者作用為酒精脫氫酶的競爭底物。這種治療方式并不令人滿意。
一些從急性腎臟損傷及代謝性中毒恢復的患者,常遺留多發(fā)性腦神經受損,特別是第Ⅶ和第Ⅷ腦神經,在乙烯甘露醇攝入后6~18天后出現,系苯酸鹽結晶沿神經穿入蛛網膜下隙部位沉淀所致。
二、診斷
1.單純性醉酒
(1)診斷標準(根據CCMD-Ⅱ-R):
?、儆酗嬀剖?,由癥狀可推斷為飲酒所引起。
②飲酒后急性發(fā)生,至少出現以下癥狀之一:意識水平下降或意識范圍狹窄,或出現嗜睡、昏睡,甚至昏迷,情緒興奮,言語動作增多,自知力減弱,易激惹,易怒或行為輕佻,無事生非,不顧后果,似輕躁狂狀態(tài),情緒抑郁,少語或悲泣。
?、劭捎型伦植磺濉⒐矟д{、步態(tài)不穩(wěn)、眼震和面部潮紅等。
?、艹廛|體疾病或其他精神障礙所致。
(2)涉法特點及法律能力評定:
酒中毒造成的社會危害嚴重,目前世界各國對酒中毒導致的肇事、違法行為都從嚴處理。每種類型皆有特殊的臨床特征,涉法方式及特點也迥然不一,法律能力評定也不相同。單純性醉酒常在人一生中出現多次.因飲酒是社會允許的公開行為,在社交場合因壓力被迫飲酒頗多見。因飲酒前意識清楚,飲酒前當事人對醉酒行為的后果有充分的預見性,實施危害行為多屬現實動機,辨認能力往往正常,控制能力稍減弱.因此單純性醉酒者的犯罪行為應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
2.復雜性醉酒
(1)診斷標準根據(CCMD-Ⅱ-R):
?、儆酗嬀剖罚Y狀可推斷因飲酒引起。
?、陲B腦損傷、腦炎、癲癇等病史,或腦器質性損害癥狀和體征,或有影響酒精代謝的軀體疾病,如肝病等的證據。
③意識障礙,并至少有以下癥狀之一,如病理性錯覺、幻覺或片斷被害妄想;情緒興奮、激動,或易激惹;無目的的刻板動作;攻擊或破壞行為。
?、軉适Я苏5娜穗H交往能力和現實檢驗能力。
⑤病程通常為數小時,發(fā)作緩解后對發(fā)作經過完全或部分遺忘。
?、夼懦^量飲酒所致的普通醉酒狀態(tài)。
(2)涉法特點及法律能力評定:
復雜性醉酒除控制能力障礙,辨認能力也常不完全。目前對復雜性醉酒的責任能力評定,絕大多數司法精神病鑒定專家的意見是:初次出現復雜性醉酒可評定為部分責任能力,再次出現應從嚴評定,作為完全責任能力處理。
3.病理性醉酒
(1)診斷標準根據(CCMD-Ⅱ-R):
①有飲酒史,癥狀可推斷由于飲酒所引起。
?、谠谝淮物嬀坪笸蝗话l(fā)生,但飲酒量不大。
③有意識障礙,為譫妄或朦朧狀態(tài),并至少有以下癥狀中的2種,如病理性錯覺、幻視及其他幻覺,被害妄想,緊張恐懼或驚恐反應,攻擊性行為,痙攣發(fā)作。
?、軉适д5娜穗H交往能力和現實檢驗能力。
?、莶〕虜敌r或1天,對發(fā)作不能回憶。
⑥排除因過量飲酒導致的單純性醉酒狀態(tài)。
(2)涉法特點及法律能力評定:
病理性醉酒見于極少數人,是個體對酒精的過敏反應,并非過量飲酒所致。飲酒者在飲酒前往往不知道自己對酒精過敏,不能預料自己飲酒后的行為,病理性醉酒后意識障礙的程度較深。在此情況下實施的危害行為由于缺乏明確的目的、動機,喪失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及控制能力;或在病理性醉酒狀態(tài)下,行為受幻覺、妄想等支配出現沖動破壞行為,應評定為無責任能力。對既往有過病理性醉酒史的患者,再度自愿飲酒出現同樣的病理性醉酒癥狀,引起危害后果應從嚴掌握,評為部分責任能力。